更难了?STC/MDA大变化!快速get新AP-21-14程序!
1 总则 2 申请 3 受理 4 审查 5 颁证 6 证件持有人责任 7 证后管理 8 生产批准 9 附则 附录A 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附录B 审定计划示例 附录C 符合性检查单示例 附表1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申请书 附表2 设计更改/修理设计符合性声明 附表3 设计更改/修理设计审查报告模板 附表4 补充型号合格证 附表5 改装设计批准书 |
一、适用范围 |
STC用于批准国产产品(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设计大改(简称“大改”); MDA用于批准进口产品的“重要改装”——但从设计角度而言,“重要改装”可以是“大改”,也可以是“小改”(即型号设计小改)。
2) 在2017.7.1 CCAR-21-R4施行之后
STC用于批准产品(未造成实质性更改)的大改; MDA用于批准产品的小改——但是,彼时MDA只是局方接受的众多小改批准方式之一(其它可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授权的委任改装设计单位代表(DMDOR)/委任工程代表(DER)/设计保证系统(DAS)批准、局方直接用表格或信函的形式批准等等)。
STC用于批准产品(未造成实质性更改)的大改和造成大改的修理设计; MDA用于批准产品的小改和仅造成小改的修理设计(“小修”)——且,除通航小改备案和(产品级)设计批准持证人(DAH)的证后小改外,其它小改和“小修”都应申请MDA。
二、行政许可证件的职责分工 |
对CAAC颁发TC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即按照CCAR-23/25, 27/29, 33/35取得CAAC TC的国产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并申请STC的申请人:由民航局负责证件的受理和颁证,民航局委托相应的审定中心来开展审查和证后管理工作; 其他STC申请人:仍由其注册地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证件的受理、审查、颁证以及证后管理工作。
三、申请人资质 |
AP-21-14对STC申请人并未设置资质要求; AP-21-15要求MDA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持有某类适航证件或局方同意的其他非持证法人。
“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
“对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修理设计并申请多架次STC的申请人,应按照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十四章要求建立DAS,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料。” |
四、“修理设计”申请STC/MDA |
首先,在审定基础方面:规定此类项目的审定基础可采用被修理产品的“原审定基础”,而无需按照21.101条款优先使用最新条款;且,明确审查组可以视情补充专用条件,但由于:“修理”的目的是“恢复”而非主动的改变(区别于设计更改/改装),因此,通常不应新增豁免或等效安全结论; 在资料提交和审查方面有一些特别要求和关注点,如CP编制、型号资料评审等。
五、STC/MDA证件的“限制和条件” |
不管“单架”还是“多架”类型的STC/MDA,都根据申请人取证时验证的范围严格限定证件的适用范围,具体到航空器的序列号(一个或多个)——这样做虽然严谨,但缺点显而易见,即持证人需频繁地向局方申请扩展证件的适用范围,且基于这样的STC/MDA申请的PMA,其安装适用性也受到相应局限; 有的虽然不直接在STC/MDA证件上限制具体的序列号,但通过引用持证人的文件加以限制——这种做法较上一种好,虽然也会造成类似的局限性,但免去了频繁修订证件的麻烦;
还有的则是完全不限定安装适用范围,也未给出相应的提示——这就可能导致相关方(如安装者等)的适航责任不明晰,以及STC/MDA潜在的安装范围扩大化。
六、生产批准 |
七、其他变化 |
“申请人应在审定计划中明确取证所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01条对型号合格证更改的时限要求。” |
2、审定原则
要求在CP中明确局方或委任代表的介入程度; 虽然STC和MDA的审定流程基本相同,但允许MDA项目的CP适当简化。
【总结】 |
其次,型号设计小改和仅造成小改的“修理设计”,原来可以通过“局方接受的其它方式”获得批准,如由具备相应授权的DMDOR批准等。而在新AP发布后,除产品级DAH的证后小改/“小修”,或按规定适用于通航备案的小改外,都需要申请MDA。对于这类项目而言,也增加了一些行政审批时间和工作量。
但在具体的审定标准和要求方面,并未提高难度。且新AP在资料提交、具体的审查方面给出了更具体和细化的信息和指导,应能更好地适应和贴合项目实际。此外,对于那些成熟、对所申请项目积累了足够能力和经验,且信誉良好的申请人,局方可视情减少“介入程度”,使其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从而加快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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